近日,惠普電池召回在業內引起了不小的風波,褒貶不一。就在消費者十分關注惠普筆記本電腦電池生產商之時,2011年6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的一篇公告解答了消費者的疑惑。公告稱:5月31日,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了主動召回報告,召回的系列筆記本電腦的電池組使用了LG公司生產的電池芯。
6月3日,記者收到一份關于國家質檢總局的回復函,上面提到關于LG于09年5月份投入市場的手機KT878,存在嚴重的電池開裂、信號不好,容易死機等問題,盡管同年12月已經停止生產該款手機,但是生產的問題手機已經銷售一空,至今為止,有1555名消費者更換了電池,874名消費者給予了退款,看到這里,細心的人可能會問:“那其余的一大部分消費者是怎么妥善解決的呢?”記者第一時間致電LG公關公司予以回應。
記者:LG公司發現手機電池存在問題的時候是否有正式發布召回公告?
LG公關公司:沒有,沒有要求,如果我們接到通知會馬上發布。
記者:我們得知,LG給2000多名消費者更換了電池和退款,那么對于剩下的KT878用戶怎么妥善解決呢?
LG公關公司:實際上這個問題去年已經得到圓滿的解決。在記者的一再追問之下,原來,所謂的圓滿解決僅僅針對主動聯系LG公司的KT878手機用戶。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吃了啞巴虧,不主動聯系廠商,那么廠商也就不了了之了。
據美國網絡信息報道,迄今為止惠普筆記本電腦電池組全球召回近百萬個,其中中國市場約10萬個。全球涉及的安全事故累計數百起,中國也發生多起安全事故。
據查資料得知,韓國一33歲男子,因使用LG手機,電池爆炸刺破心臟和肺臟致死,且肋骨和脊骨已經被炸斷。由此可見,問題電池的確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
就如各業界的潛規則一樣,我們深知,能為惠普提供電池生產的LG一定也和其他PC廠家進行合作,惠普的召回事件已經陸陸續續報道了一段時間,均未有使用問題電池的廠商出面回應。問題電池的提供商LG也沒有意向召回全部問題電池,包括手機和筆記本電腦的電池。如此說來,敢于幾次出面主動召回電池的惠普實屬難得,頗有大家風范,不愧為PC業的老大哥。
同樣都是電池質量問題,惠普選擇召回而LG沒有,而且,惠普的同批問題產品分三次召回,暫且先不討論惠普這么做的真實目的,但至少有一層含義是值得我們肯定的,對惠普分批次召回的質疑引起了我們對國家相關法律的關注,緣何LG對問題電池可以不發召回公告?緣何惠普可自如的一而再的召回?為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著想,為什么沒有相關法律硬性規定產品生產商要全部一次性召回?種種疑問皆說明了一點:關于召回制度,我們國家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出臺,致使監管部門很被動。當然,不帶有任何感情色彩,也可以說LG和惠普鉆了法律的漏洞,暴露出我國相關法律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 [NextPage] 法律缺失造監管難題
同樣是惠普的問題電池,美國和中國的解決方法絕對不一樣。發達國家法律法規的健全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對于問題電池,我認為應該一次性全部召回,不同國家應該相同對待。”知識產權部主任、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所的姚克楓表示。
LG和惠普以及其他使用問題電池的PC生產商,對于召回持有的各不相同的態度,充分說明了關于產品召回制度的不健全,法律法規的不全面。在完善法律的同時,對于手機筆記本電池的把關,應該有一個最新的更嚴格的制約標準。隨著問題的不斷爆發,我國相關法律的出臺正處于一個摸索的過程,需要一個論證的過程,但是,似乎進程有些緩慢。
據悉,既惠普爆發召回門之后,國家質檢總局已經進行了職能細分,原則上專門負責問題產品的召回工作,但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
此外,曾經成功幫助消費者維權的法易網CEO王豐昌透露:“去年8月,關于家用電器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征求了意見稿,去年年底也已經結束了,但是不知是什么原因,到現在為止沒有什么動靜。”當然,法律法規細則的出臺,不是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的。我們在此呼吁,針對消費者使用問題手機和電腦等電子設備,能否加快推出召回相關的法律細則,幫助監管部門提高執行力。
國家質檢總局的回復函中寫到:鑒于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有關手機缺陷產品召回的專門規定,建議消費者繼續要求企業按照《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其公開承諾,做好KT878型手機的售后服務工作。
由此可見,法律的強制性具有很強的約束能力,可以有效合理的解決消費者遇到的產品質量問題,也可以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加強執法力度,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消費者應積極維權
在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得到全社會高度重視的今天,各生產商出于商家利益考慮,走在我國法律法規的邊緣,在漠視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之時,就需要消費者主動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然而,侵權事情真正發生之時,身單力薄的消費個體聲音太弱,或不知如何維權。就此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知識產權部主任、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所的姚克楓律師。
“消費者可以向消協,或者中立機構和一些法律網站進行求助”姚律師說,“但是消費者面對利益受損的情況,一般會有三個原因導致維權不能進行。一是,有其他的事要忙,沒有太多精力耗在這件事情上,比如說手機電池有問題,那就在另買一部,這部就不用了;二是,訴訟成本比較高,需要花一些資金;三是,需要具備一些法律素養和功底。到這里,大部分消費者就選擇了放棄或者持觀望態度,而此時,需要一些公益組織起作用。”同時,他還倡導,消費者和公益組織應一起攜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NextPage] 據悉,雖然沒有具體的關于電子設備問題產品召回的法律出臺,消費者還是可以依照《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要求進行個體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記者采訪了盈科律師事務所蔣蘇華律師,他提到:“《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有涉及到相關的一些法律問題,只是針對手機和筆記本電腦電池的法律細則還沒有出臺。”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信息科技時代發展迅速,一個好的企業如果想在中國市場扎根,贏得消費者的認可,就要真正以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保持企業應有的最基本的公德心。畢竟,除了有強制性的法律制約,道德規范亦是社會所需。今天的問題電池有些類似幾年前的索尼大規模召回1000萬顆電池事件,當時,索尼全球高管向消費者致歉,眾PC廠商一起召回問題電池。雖然沒有任何監管部門的強制召回,但放眼企業的長期發展,出于真正為用戶著想,此時企業的公德心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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