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聯建光電(300269.SZ)喜獲發行批文,而同時發布的《招股意向書》等公告卻“泄露”了公司偷漏增值稅等“秘密”。
近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接到關于舉報IPO企業聯建光電在報告期內的2008年、2009年存在嚴重稅務違規。聯建光電不僅連續兩年緩繳增值稅,甚至還存在明顯的偷漏增值稅情況。根據創業板IPO管理辦法,報告期內出現的偷漏稅問題屬嚴重稅務違規問題,律師建議公司在規范賬目三年后再申報上市。
“泄密”偷漏增值稅
聯建光電9月19日獲得了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的批文,同時公布了《招股意向書》。昨日有知情人士舉報稱,該公司存在明顯的報告期內偷漏增值稅行為,違背創業板IPO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發審委的“漏網之魚”。
本報記者查閱聯建光電IPO上市以來披露的系列資料顯示,盡管該公司在《招股意向書》里絲毫未曾提及偷漏增值稅帶來的風險,但是綜合《招股意向書》和律師意見可以了解到,該公司確實在2008年和2009年存在偷漏增值稅的行為。
《招股意向書》第322頁顯示,2007年聯建光電欠繳185.76萬元企業增值稅,2008年末欠繳300.78萬元,2009年末欠繳428.43萬元。這種緩繳、欠繳增值稅的情形直到2010年才得以糾正。2010年,聯建光電當年應繳515.28萬元增值稅,實際繳納了934.79萬元,才將前兩年欠繳增值稅額基本補齊。這還只是屬于營業收入明確申報后,欠繳、緩繳的增值稅額。
另一方面,聯建光電2008年、2009年還存在偷漏增值稅的情況。金杜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核查報告》顯示,聯建光電在2008年有505.64萬元收入沒有確認為銷售收入并繳納增值稅。2009年有25.67萬元收入沒有確認為銷售收入并繳納增值稅。直到2010年6月,聯建光電才經過自查將這些增值稅補繳。
在多名投行人員和證券律師看來,偷漏增值稅屬于明顯的稅務違規行為,尤其是在報告期內的2008年、2009年都存在此種情況。有律師建議,按法律規定存在此種行為的企業,即使在2010年已經通過補繳來糾錯,也應該在規范三年后再進行IPO。
為何聯建光電會在2008年、2009年普遍存在緩繳、漏繳增值稅的情況?為何不在補稅規范三年后再上市?本報記者昨天多次致電聯建光電證券部,均未獲公司正面回復。
出資不實糾正僅兩年
聯建光電的前身是聯創健和,最初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由上市公司聯創光電(600363.SH)控股51%股份,健和隆持有剩余49%股份。在聯創光電的595.68萬元出資額中,有100萬元是以聯創光電品牌特許權作價出資。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中認為,聯創健和成立時聯創光電以品牌特許權評估作價100萬元出資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009年,聯建光電7名自然人股東共同補足了100萬元出資,才使得聯建光電最初2210萬元的注冊資本金得以補足。
華商律師事務所一名資深證券律師評價說,發行人的出資問題足以對其主體資格構成重大影響。一般說來最初注冊資本金出資不實的企業應該在改正后重新運轉三年才能申報上市。從2009年6月11日至今,聯建光電糾正出資不實的問題僅過去兩年零三個月。
另外,聯建光電從最初國有控股企業轉變成民營企業的過程中存在重大瑕疵。2005年聯創光電出售41%國有股份時沒有按照國資轉讓的相關規定辦理評估、審批手續。正是聯建光電自然人股東對聯創光電股份的逐步稀釋,聯創光電最終與聯建光電IPO盛宴無緣,成就了聯建光電管理層的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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