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協表示,經營者單方制訂“服務到期余額不退”條款,并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對方,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與《合同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也是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侵害,應當認定為“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當屬無效。
該規定明顯對電信企業有利,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支配自身權益的權利,應屬無效。電信運營商占有的話費余額沒有合法依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運營商應將話費余額返還給消費者。如果拒絕返還,則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
另外,“服務到期余額不退”違反了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信產部在2004年和2007年就明確指出:“手機賬戶余額歸用戶所有,當用戶要求對賬戶內金額進行支配使用時,通信運營企業應切實履行其配合義務,向用戶退還賬戶內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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