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身救國美?
在庭審中,對于一項被控為“單位行賄”的事實,黃光裕卻試圖將責任獨攬。有專家認為,黃此舉意在力保由自己一手創建的國美電器。
據檢方指控,2006年至2008年,黃光裕旗下的國美電器、鵬潤地產等企業,因涉嫌少繳稅款和騙貸被調查。其間,黃光裕為了不使公司聲譽受損,不使外界知道公司正在被調查,曾指使許鐘民分別向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原一大隊副隊長靳紅利、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原處長孫海亭等人行賄456余萬元,并提出請托。檢方認為,黃光裕、許鐘民及兩家被告單位均涉嫌單位行賄罪。
黃光裕當庭承認自己讓許鐘民給了上述官員錢,同時說“是我讓他去的,責任我承擔”。
國美的代理人當庭發表意見,認為黃光裕向相懷珠等人提出請托的內容,沒有牟取不正當利益,與國美無關。
國美電器聲明提出,國美財務制度嚴格,沒有發現有資金用于向政府官員行賄,也沒有為了國美的利益向相關官員提出不正當利益的請托。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單位行賄罪則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黃光裕的這一表現,曾經成為這一案件宣判之前對其量刑的最大懸疑。
法院最終認定黃的行為為單位行賄。李方平說,這一罪名法定最高刑是5年,而在行賄金額高達456萬元的情況下,法院僅判了黃光裕兩年,其輕判明顯。
劉仁文說,司法機關在行賄案件上一般都趨于輕判,而單位行賄又是行賄案件中量刑最輕的。他說,案件的輕判,與此類行為在中國已日漸變得尋常的現實有關。
在該案判決后,有人還提出了另外一個疑問: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和浙江省原紀委書記王華元,在黃光裕一審的庭審和判決中均未提及。而此前三人“落馬”時,均被傳與黃光裕案有關。[NextPage]
杜鵑已獲得保釋
據信報報道,消息人士透露,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雖被判入獄,但在監獄確實有控制國美的綠色通道。此外,黃光裕妻子杜鵑雖被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罰款二億元人民幣,但她因配合審訊已獲得保釋。市場紛紛傳聞保釋出來的杜鵑有可能加入國美爭權之列。國美董事會其中一位重要成員表示,黃氏家族恐難維持長期控制權。
上訴的風險
據證券市場周刊報道,黃光裕上訴的風險是:若查清原判決沒有查清的事實和證據,可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即可能加刑。
5月18日上午宣判,下午律師楊照東就去了昌平總參看守所,與黃光裕會面。但黃光裕是否上訴,依然未知。
上訴是黃光裕唯一可以減輕刑期的途徑。《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二審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有可能使黃光裕案刑期增加的是檢察院的抗訴。但從中國資本市場的過往看,無論是德隆系唐萬新案,還是科龍系顧雛軍案,抑或是之前更早的中科創案,均未出現過檢察院抗訴的先例。
黃光裕案一旦啟動上訴程序,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僅黃光裕一人上訴,那么同案的許鐘民及黃妻杜鵑,也將在二審法院一并審查。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如果發現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但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一旦遇到這種情況,黃光裕的上訴就可能出現風險:發回重申后,若查清原判決沒有查清的事實和證據,可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這意味著,可能加刑。
黃光裕案錯綜復雜。黃光裕被捕后,大批官員隨之落馬,這些官員盡管在本次審理中沒有牽涉,但不排除司法機關在偵查其他官員犯罪事實時,新發現黃光裕牽涉其中的可能,法院可對新發現的犯罪事實進行漏罪審判。[NextPage]
為何東窗事發?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 關于黃光裕案發,有幾種不同版本的傳聞。有人說是得罪了某人,也有人稱是有神秘女人舉報了他,比較有譜的說法是:他曾涉嫌中行北京分行騙貸案,涉嫌操縱*ST金泰股價,涉嫌操縱中關村重組和三聯商社股權拍賣。
2006年是黃光裕命運反轉的一年,這年,黃光裕開始染指“中關村”,并相繼發生了“中行騙貸案”和“國美逃稅案”。有關“中行騙貸案”,從現已披露的材料來看,是審計部門在審計中行北京分行貸款時發現的,黃光裕并不知情,他也是看了媒體報道才知道的,事后還主動配合調查,這個案件在黃光裕定罪以及相關涉案人員的審判中,一直沒有翻案,應該說案件本身經受住了考驗,也不存在有人暗算他的嫌疑。但這個案件影響很大,直接導致公眾對黃光裕產生懷疑,是否也引起了相關部門對黃的警覺,或因此而被盯上,不得而知。同時,此案也改變了黃光裕與權力部門的關系,從此他開始不斷地拉攏權力部門官員,直到東窗事發。
幾乎與此同時,國稅總局啟動了對國美及其下屬公司的全國性稅務稽查。這次稽查是例行公事還是有備而來,也未見有權威的披露。據稱,是國稅總局稽查局處長孫海?s在仔細研究過富豪排行榜后,親自圈定的調查對象。同時,國稅總局也接獲了舉報。無論是何種情形,查稅也屬正常。不管是故意偷漏稅還是像黃光裕所稱并無主觀故意,這么大的公司有些稅務問題也不稀奇。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黃光裕唯一要求的就是不要公開曝光,因為“中行騙貸案”已經對他個人和公司產生了非常負面的影響。最后,此案看起來也是公事公辦,尚未發現有徇私舞弊嫌疑。此案一直在內部處理,并未擴散,要是黃光裕沒有出事,此事也就過去了。顯然此案也不是他倒臺的導火索。
在黃光裕被抓后,不少媒體包括《財經》都曾報道稱,2007年七八月份,*ST金泰股價異動,黃光裕涉嫌操縱股價是其被抓的原因。*ST金泰人稱第一妖股,曾創造過短期內連續30多個漲停的紀錄,也出現過“最牛散戶劉芳”等強悍新聞,黃光裕哥哥黃俊欽是這家公司的控股方,黃俊欽也因此鋃鐺入獄。但在證監會公開證實黃光裕被抓消息時,并未提到此事,在日后的審判中也未提到。此案目前尚未宣判,更多細節尚未披露,至于黃光裕是否涉案,也許永遠成謎了。此案即使宣判,應該也不會對黃光裕有多大殺傷力。
幾乎與此同時,2007年五六月份,在達成股權置換意向、上報證監會批準的信息敏感期內,黃光裕開設了6個賬號,大量購進中關村股票獲利。此舉首次引起證監部門的注意,證監會稽查一局出具了《關于對中關村股票交易過程中涉嫌市場操縱行為進行非正式調查的函》,深交所亦在八九月間認為中關村股票價格異動,相關賬戶涉嫌市場操縱。其后,證監會與公安部經偵局都出具了鵬潤投資涉嫌中關村股票內幕交易的函件。從目前披露的材料來看,這是黃光裕第一次被證監會盯上,最終因此案而被判處“內幕交易罪”。
也是在2007年9月,黃光裕開始大量買進三聯商社的股票。據三聯集團稱,黃光裕通過代理人導演了股權拍賣,而在拍賣會兩個月后,2008年3月28日證監會正式立案調查“三聯商社二級市場股價異常波動”——發生于2月14日的拍賣會成為重點調查對象。證監會證實他因為此案和中關村案被調查,三聯集團也把國美告到了法院,但這個看起來確有問題的收購案,并未列入起訴書,也未有判決。此案將來怎么發展,國美是否還會繼續控股三聯商社,目前難有結論,但黃光裕對三聯商社的興趣恐怕到此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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