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昨日《南方都市報》報道,有望成為全國城市中首部個人信息保護法規的《深圳市個人信息保護條例》,即將進入立項審查程序。立法項目負責人徐飆在向記者介紹相關情況時表示,“人肉搜索”是網絡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典型現象,該法規將對其加以禁止。有理由相信,該條例必將引起飽受信息侵犯之苦的市民熱切關注,而圍繞立法是否應該禁止“人肉搜索”的爭議也必將再掀波瀾。
發生在網絡虛擬空間的“人肉搜索”,往往造成對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的重大侵犯,給搜索對象帶來現實的巨大傷害。因此,法律對“人肉搜索”加以規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隱私權保護立法與時俱進的體現。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近年來,“人肉搜索”在揭露貪腐、輿論監督以及廓清真相等方面均發揮了巨大威力。顯然,“人肉搜索”有時是“洪水猛獸”,有時又是“神兵利器”,是一把雙刃劍。
一再曝光的“帶病提拔”、大案要案、串案窩案等案例表明,現有的預防和反腐機制失靈的一面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禮失求諸野”,風生水起的網絡反腐,是紓解民怨和彌補現有體制不足的必要和有益的途徑,而“人肉搜索”正是網絡反腐的利器之一。如若法律禁止“人肉搜索”而卻不能有效遏制腐敗,無異于以堵治水,只能換來面上的消停,不斷積蓄著破壞社會穩定的勢能。
利用“人肉搜索”進行網絡反腐,并不必然侵犯到搜索對象的隱私權。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政要,或從大眾身上掙足了錢,或一言一行關涉蕓蕓眾生權利,犧牲點隱私權本是法治應有之義。何況在我國現階段,信息公開尚處于起步階段,財產公示仍在醞釀之中,參政議政的渠道還有待進一步暢通,在很多時候,“人肉搜索”無非是把理當公開的信息給搜出來,正所謂“搜索有理”,且有助推制度進步之功。在此情形下,即便是涉及“人肉搜索”的法律規制,也應當改“搜索有理”為“有理搜索”,而非一禁了之。
不獨網絡反腐需要“人肉搜索”,在打擊普通刑事犯罪時,也大可謹慎嘗試。我們不是提倡犯罪偵查的群眾路線么?發揮利用廣大網友的智慧和資源,搜索犯罪嫌疑人,不妨看做新時期的群眾路線。當然,普通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不同于明星政要,還很可能就是無辜的公民涉嫌。因此,“人肉”嫌犯應當加上主體、程序和內容的限制,以及賠償的補救措施,慎之而行。
總之,法律對于“人肉搜索”這把雙刃劍,應當興其利而除其弊。一概加以立法禁止的因噎廢食態度,絕非明智之舉。□秦王破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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