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近日發(fā)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自查清理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從2月14日起,如果再出現(xiàn)“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quán)”這樣的霸王條款,將給予最高3萬元的行政處罰。(1月5日《深圳商報》)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quán)”,或“最終解釋權(quán)歸本公司所有”,是商家在廣告牌、宣傳冊或商業(yè)活動中慣用的詞語,它往往是廣告內(nèi)容和活動方案中的關(guān)鍵所在,消費者和商家在交易中一旦有了什么矛盾和糾紛,它就成了商家推卸責任、對付消費者的利器。
但是,這樣的一條免責條款,實際上是違法的,因為它只是站在商家的角度維護商家利益,完全沒有照顧到消費者的利益,成為名副其實的“不平等條約”。這樣的“最終解釋權(quán)”,實際上就是一種霸王條款,體現(xiàn)了商家的霸王做派,損害了公平交易,權(quán)利平等的原則?,F(xiàn)在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管理辦法,明確把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quán)”這樣的格式條款列為違法,實際上是對消費者權(quán)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對商家過去不當商業(yè)行為的一種積極糾正。有了這樣的管理辦法,商家再想利用“最終解釋權(quán)”來推卸自己的責任,或者是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就成了一種違法行為。
而說到底,商家和消費者之間要想實現(xiàn)雙贏,僅靠國家有關(guān)部門出臺管理辦法,也非治本之道。“最終解釋權(quán)”的壽終正寢是好事,但買賣雙方要想真正達成公平交易、互惠互利,一要商家堅持以誠為本,誠信經(jīng)營,不取不義之財;二要消費者加強維權(quán)意識,在與奸商的博弈中不斷提高維權(quán)能力。(苑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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