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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
【條款】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或者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案例】劉先生在賣場購買一臺平板電視機,使用兩三天后,劉先生發現電視機屏幕上有一些亮點,售后人員上門檢查后表示亮點非質量問題,不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劉先生無奈之下進行投訴。
消保委與公司溝通時,該公司經理表示:公司上門經過檢測,認定該現象非質量問題,若消費者要求公司承擔三包義務,需要有證據證明電視機有質量問題。由于消費者無力舉證該技術性問題,最終只能終止該投訴。
【解讀】新舊《消法》實施的前后變化:
按照法律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案中,劉先生在維權時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該現象系產品質量問題所致。由于證明電視機亮點是質量問題難度較高,劉先生舉證困難,導致投訴不了了之。
新《消法》借鑒國際有關制度,做出有利于消費者的特殊情形下的舉證分配規則。對于上述耐用商品等出現的問題,只要在六個月內產生的,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本案中,若經營者不能解釋清楚瑕疵產生的原因,就應當為消費者劉先生履行三包義務,為消費者進行維修、更換或者退貨。
這一規定有助于增強企業產品擔保責任意識,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對于實踐中消費爭議處理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強化經營者三包義務
【條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案例】 章先生于2011年10月在家電賣場購買一臺空調,2012年1月要求賣場送貨安裝,使用至2012年12月發生質量問題保修,維修商上門查看后確認非主要部件故障,因發票注明系2011年10月購買,因此需要支付維修費用,消費者對此不能接受,遂反映至消保委要求協調。
消保委出面與公司溝通,公司認為購貨發票是保修的唯一依據,因此只能按照發票日期計算保修時間,現消費者家中空調超過一年整機保修期限,故應當收取維修費用。
經過消保委協調,公司最終同意打折收取費用,為消費者進行維修。
【解讀】新舊《消法》實施的前后變化:
1995年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但由于現代家電技術的迅猛發展,有的家電從開具發票到貨物交驗一般都會有一段時間,如果將這段時間也納入三包期限,實際上是間接縮短了三包期限,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案例反映出的正是這個問題。
新《消法》明確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顯然對消費者是一種有力的保護。
本案在新《消法》實施后,消費者就能以空調送貨、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主張三包權利。
家電辦在此也建議廣大消費者,家電送貨、安裝、調試完畢后應當請安裝師傅在發票上注明相關時間,方便今后維權。(來源 人民網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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