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深圳7月17日電(史維)日前,家住深圳的吳女士向本網投訴:她辦理的中國電信約1800元包年的寬帶套餐,報停后仍長期扣費,深圳電信也一直未給出合理的解釋。
與吳女士一樣,不少深圳電信用戶都經歷過或正在經歷這樣的事情:在沒有接收到詳細條款的情況下,就選擇了開通。開通后發現種種問題想停用,卻發現要繳納高額“分手費”。捆綁業務、霸王條款之多,卻投訴無門。
寬帶停用仍扣費,銀行電信互推諉
吳女士于2012年初辦理了中國電信4M寬帶的業務,使用一年后將付費方式轉為月付。數月后,因網速慢,她報停了該業務。而在報停后,吳女士用于繳納寬帶費的銀行卡又扣了一筆費用。十分詫異但又不想麻煩的吳女士便將用于付費的銀行卡余額取出。“結果過年前,朋友給我這張卡打了錢,我立馬就收到了銀行代扣的信息。”
從吳女士展示的手機信息上可以看到,工商銀行于1月28日分別代電信扣款2筆,金額為277.88元和296.60元,2月6日還代扣了10元錢。“沒有任何詳細說明,不知道為什么扣這些錢。”
記者就用戶投訴所反應的電信扣費出現的問題,致電中國工商銀行客服熱線。該行客服人員表示,銀行扣款屬于托收,只要電信與客戶達成了協議,客戶進行授權,銀行便可代為收取相關費用。至于為何會出現寬帶報停而持續扣費的情況,該客服人員表示,如果銀行沒有收到電信的取消托收通知,銀行還是會繼續扣款。“在這個過程中,銀行只是一個第三方平臺。”
而深圳電信的回應,則讓吳女士又生氣又無奈。“他們說不會亂收費,要我去銀行打單、查詢。明明是電信的問題,還要用戶四處奔波、想辦法解決,實在不合理。”
吳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互聯網服務投訴21037件,同比增長1.9%。其中,網絡接入服務投訴16708件,占互聯網投訴的79.4%。
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服務質量、營銷合同、價格等項目。其中,收費不合理、擅自開通業務等與收費有關的問題尤為突出。
簽約條款無說明,解約需付“分手費”
“電話沒用,話費已經扣了。”近日,深圳寶安的劉女士也向本網投訴稱,此前購買了中國電信寬帶套餐業務,套餐中包含贈送的一部手機,去營業廳激活手機時,發現這部手機扣費已有數月了。
“當時我就像收快遞一樣收了手機,對方就告訴我在這兒簽個名。但得知手機已經扣費時,客服才跟我說,‘簽收手機就表示已經激活,你在單上簽字就說明你已經同意了我們的各項條款。’”
對此回復,劉女士連連喊冤。“送機的時候,為什么不說明呢?我打客服電話咨詢的時候,為什么不說清楚呢?”
得不到滿意答復的劉女士向電話客服和營業廳工作人員表示,自己要取消捆綁手機的服務。她得到的回答“取消不了,手機必須用夠兩年”。此外,如果劉女士堅持停用手機,寬帶也將停用且不退費。因為手機使用時間不足一年,按照規定,劉女士還要賠款600多元。
賠款停用后,劉女士驚奇地發現,自己的賬號每月還在扣取89元的手機費用。“足足扣了兩個月。我到營業廳了解情況,工作人員說是系統的問題。”
記者在采訪中以初裝寬帶用戶的身份撥打中國電信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詳盡解釋了其套餐業務的內容,包括贈送手機所用套餐的分鐘數等,但對使用的條件卻只字不提。當記者詢問停用條件時,客服才表示停用事項需到營業廳去了解。
在2012年廣東省開展的征集合同“霸王條款”活動中,消費者反映問題最為集中的正是通信行業。通信運營企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及行業“潛規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屢屢發生: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虛假宣傳或使用誤導性語言誘導消費;未明確告知收費細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等,一直是通信運營企業受到投訴的主要問題。
電信運營商底氣足,霸王條款何時休
在全國其他地區近日公布的2012年消費者投訴數據中,對通信行業的投訴仍居高不下。如2012年河北全省12315系統受理電信服務類申訴3096件,與2011年相比上漲62%。成都市消協發布2012年投訴分析報告則顯示,該市2012年全年受理網絡接入服務投訴645件,網絡接入服務投訴繼續成為熱點。
深圳市鵬翔律師事務所律師梅春來表示,電信與客戶之間達成協議,銀行可根據約定進行托付扣款。但協議結束后,電信沒有及時告知銀行停止托收,還在扣取客戶款項,屬于侵權行為,客戶應當要求電信返還多扣的費用。此外,客戶在致電客服辦理開通業務時的口頭授權是生效的,消費者在開通服務時也一定要知悉條款,覺得對方的協議不公平的,可以拒絕開通,改用其他的運營商。
“這些條款是通信運營商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沒有經過雙方協商的格式條款,可以認定為是‘霸王條款’。”梅春來表示,對于格式條款,《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于不利于對方的條款,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做出解釋和特別說明。“在投訴的案例中,電信顯然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
有業內人士認為,通信運營商的霸王條款明顯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財產權,這種情況長期存在,行業內主管單位及消協的監管無力是主要原因。中立的第三方監管機構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企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囂張氣焰。
此外,在運用法律武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還會面臨取證難、投訴難、查處難、訴訟難、賠償難等諸多難題。維權成本過高已成為消費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為電信“屢說不改”的重要原因。
一些律師表示,西方國家的“公益訴訟代表人制度”,在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上,具有借鑒意義。一個人可以代表具有相同情形的、已經聲明愿意加入的人群,或受到損害情形相同的潛在人群提起訴訟,而其他人同樣享受判決的結果。一個用戶針對某項侵權提起訴訟,其他所有面臨相似問題的用戶都可以索賠,這種高額懲罰對企業會產生很強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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