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受關注的“蘋果”告“唯冠”索iPad商標權一案,昨天有了結果,“蘋果”的索賠要求被駁回。
記者從法院獲悉,“蘋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受損失400萬元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駁回,案件受理費45600元,由兩原告承擔。
據了解,原告(美國)蘋果公司、(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案,深圳市中級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
深圳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唯冠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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