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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公布空氣凈化器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據介紹,此次監測采用DB31/622-2012《空氣凈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上海市地方標準要求,對產品的適用面積項目進行風險監測。
本次風險監測共采集樣品25批次,經檢測,7批次產品的實際適用面積與標稱不符;3批次產品既未標稱適用面積,也未標稱顆粒物潔凈空氣量。
結果顯示,商標為“TCL”(規格型號為“TKJ-F260A”、生產日期批號為“132018426860/2013.12”)、標稱生產企業為“佛山市南海TCL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的空氣凈化器未標稱顆粒物潔凈空氣量;商標為“惠而浦”(規格型號為“WA-4001FK(香檳金)”、生產日期批號為“SN1Q2BYT4110038810/20140111”)、標稱生產企業為“惠而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空氣凈化器未標稱潔凈空氣量;商標為“PHILIPS”(規格型號為“AC4025”、生產日期批號為“2014.03.17”)、標稱生產企業為“珠海經濟區飛利浦家庭電器有限公司”的飛利浦空氣凈化器未標稱潔凈空氣量。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示,購買空氣凈化器時,應關注空氣凈化器明示質量標準與適用面積的標注依據,不同標準或依據存在差異,可能引起產品使用實際效果不佳等問題。(來源 慧聰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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