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的經營買賣活動實施嚴格的管理制度,其中二手家電經營者在收購舊家電時要對出售人信息進行登記,在維修翻新后銷售二手家電時也要向購買者提供詳盡的“舊家電檔案資料”。這是商務部擬定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內容,從昨天開始,該管理辦法的修訂征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本月23日。
商務部此次擬定這一管理辦法主要是為規范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同時也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在該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包括電視、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腦五類二手家電的經營都做出了嚴格規定。其中要求在收購舊家電時應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從個人手中收購時,應當登記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從企業收購時,還應當登記企業營業執照有關內容。同時收購者要為舊家電建立檔案資料,內容包括產品類別、商標、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和生產日期等。同時,收購者還要查驗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質量狀況,性能情況和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以此作為定價依據,并將查驗結果和收購價格一并記入舊家電檔案資料。
二手家電的經營者如果對所售產品自行進行過維修、翻新的,也應將產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記入產品檔案資料。在銷售二手家電時應向購買者出示產品檔案資料,不得刻意隱瞞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規定同時要求,所有銷售的二手家電應當在顯著位置粘貼舊貨標識,并在舊貨市場或政府部門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銷售,同時應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并提供不少于三個月的保修服務。對于未張貼“舊貨標識”的產品均不得銷售。同時規定強調,對于已喪失全部使用價值、需要報廢以及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的舊電器電子產品都不能再流通銷售。
規定中還鼓勵舊貨市場建立健全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對經營者收購和銷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信息及時進行統計并發布,包括銷售產品品名、商標、產品類別型號、數量、單價、經銷商、購買者等內容。同時鼓勵舊貨市場特設報廢家電儲存專區,并提供報廢家電集中收集、運輸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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