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標準還需細則界定
目前我國已在執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未來一旦順利升級為管理條例,則意味著汽車召回管理的監管范圍、監管力度、威懾力、罰則上限等將全面升級。與此同時,此次發布的《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則因其“從無到有”的意義而更為引人關注。
家電類產品召回分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方式。對于召回標準,意見稿中規定:家用電器產品中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施行召回制度。
但企業和專家們均認為這樣的召回標準仍不夠明確。創維集團新聞發言人沈健向記者表示,家電在使用中容易出現的問題與產品自身缺陷如何區分是很重要的,需要進一步的政策做說明。中國電子商會會長陸刃波也認為,未來一定會有細則出臺。
解決廠商召回歧視問題
在業內人士眼中,召回機制的健全還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企業在國際召回過程中“雙重標準”的問題。
不論是今年年初的豐田“召回門”,還是引發消費者訴訟的惠普電腦顯示屏事件,以及剛剛發生的宜家百葉窗事件都凸顯了中國召回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中國消費者頻頻遭受差別對待。而這一問題在家電產品的召回中也十分凸顯。
去年5月,飛利浦在中國召回6000個咖啡壺,在美國、加拿大市場可以進行換機處理,而在中國市場消費者只能維修,不能退換;三星旗下一款雙開門冰箱去年在韓國發生“自爆”事件,隨后該品牌雙開門冰箱在全球召回,而在中國市場銷售的6個型號冰箱召回則比韓國和歐洲市場要明顯“慢半拍”。法易網CEO王豐昌表示,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國的市場監管體系、法律制度都不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跨國公司有機可乘。這些事件的巨大影響是推動相關召回機制的修訂和出臺的主要因素。
此次,家電和汽車召回的相關意見稿中都明確指出,將對境內境外廠商一視同仁。根據召回條例草案,境外汽車廠商要對主管部門及時通報境外召回信息。家電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也規定,廠商在境內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NextPage]
3萬元罰金起不到威懾作用
意見稿中還規定,家電生產者不履行召回義務的,今后最高可能被罰款3萬元。家電企業的銷售額動輒千萬元,區區3萬元能否對企業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
中國電子視像協會會長郝亞斌向記者表示,罰款不是目的,只是一個輔助手段,企業尤其是品牌企業為了長遠發展肯定會履行這一義務。陸刃波也反問說:“難道企業的聲譽還不值3萬元錢?”他還表示,家電召回制度的出臺能夠保證產品及時召回,在很大范圍內避免家電事故爆發后再解決,而造成人身安全問題和更大的經濟損失。
TCL多媒體中國業務中心服務總監李建新則表示:“企業出現大批量的產品問題而需要召回,肯定得付出一定的召回費用,如更換新產品、物流等費用。但從企業責任與品牌美譽度來說,產品召回體現了企業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如果不召回,對于企業的無形損失,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2004年出臺的汽車召回規定中明確,最高處罰金額也為3萬元。而此次征求意見的汽車召回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威懾力大大提高。例如,隱瞞缺陷責任可能會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50%以下的罰款;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有可能被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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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召回新政有利生產商與渠道商劃清責任
北京蘇寧副總經理潘敏表示,公司對于質檢總局出臺的《家電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比較認可。“以前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多數會找銷售企業追究責任,現在政策出臺后,可以更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權利,并且對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這是行業的進步。”
潘敏認為,通過銷售企業召回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多便利條件。待家電召回制度具體實施后,一旦發生生產企業主動召回或政府下令強制召回家電產品通知后,蘇寧的客戶部門會具體負責相應召回問題。
另外,國內家電賣場目前存在兩種模式。一種以蘇寧、國美為代表,渠道商自身并不掌握終端,而是由品牌供應商或廠家保持對終端的掌控力;另一種是以百思買、順電為代表,其主要通過經銷差價而盈利。召回產品在這兩種經營模式中的召回制度是否也會不同呢?業內人士認為,作為消費者只需要認準“誰銷售誰負責”就可以,至于渠道商與廠家之間的責任劃分,利益和權力是對等的,雙方需要聯手解決、共同承擔召回產生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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