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
缺陷家用電器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生產者即便召回了也不免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針對跨國公司的產品,召回行為要一視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對消費者內外有別
南都訊記者梁茜 家電生產者不履行召回義務的,擬最高罰3萬元。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公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這部將要出臺的新規,意味著我國將首次建起家電產品召回制度。今后,家電廠商的召回有望不再是企業個體行為,而成為一種強制義務。
新規:跨國公司一視同仁
據了解,對于家電產品的召回標準,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家用電器中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應施行召回制度。關于召回中產生的費用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當家電確認存在缺陷后,生產者應實施主動召回措施,即立即停止生產、進口、銷售,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及時主動召回缺陷產品,并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除了生產者之外,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也有義務履行召回行動。當獲知其經營的家用電器產品存在缺陷時,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缺陷產品等活動,并協助生產者召回。
征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缺陷家用電器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生產者即便召回了也不免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也就是說,針對跨國公司的產品,召回行為要一視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對消費者內外有別。
如生產者應當召回而沒有主動召回的,質檢總局將發出責令召回通知。生產者、銷售者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或拒不配合缺陷產品調查的,會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爭議:最高處罰3萬元太輕?
對于這一新規的出臺,有律師認為,家電召回規定的實施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但對于家電生產企業來說,行政處罰最高3萬元的額度成本偏低。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子文建議,應該加大處罰力度,甚至不應該設置處罰的上限,最好應該參照產品的銷售數量,以及產品的總價計算處罰的金額,這樣才能夠促使生產企業遵守召回規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格力電器新聞發言人望靖東表示,實施產品召回體現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處罰的金額應對企業起到一個警示作用。處罰的金額不論多少,對生產者信譽度的損害都是無價的。生產者不會因為處罰的金額低而去犯險。企業需要的是自律與自覺,不能單靠召回制度來約束。規定的出臺,可推動家電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企業和消費者來說是雙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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