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相懷珠夫婦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事發前,46歲的他曾先后擔任過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隊長、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等職務,其妻子李善娟曾在公安部審計局任職。
今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過程中,為兩公司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兩公司主管人員黃光裕單獨或指使許鐘民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余元。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在負責辦理北京新恒基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涉嫌貸款詐騙案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黃俊欽給予的港幣20萬元,折合人民幣17萬余元。在辦理案件及下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還曾收受價值43萬余元的奔馳越野車一輛。
一審法院認為,相懷珠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其妻子李善娟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
隨后,相懷珠提出上訴。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因事實清楚,二審對相懷珠案采取不開庭審理,最終認定一審法院對相懷珠的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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