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案落幕,受賄者獲罪入獄。令人驚奇的是,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泊爾”,002032.SZ)董事長蘇顯澤,在2006年法國SEB集團收購蘇泊爾過程中,涉嫌向商務部官員行賄,不但未因涉嫌行賄罪獲刑,更未因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承擔相應處罰,蘇顯澤何以能獨立于司法處罰之外?
請托者楊宇?
2006年,法國SEB收購蘇泊爾過程中,有一個重要的請托者叫楊宇。
楊宇在當時的身份是河北威遠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新奧燃氣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CEO、河北威遠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江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006年3月,威遠生化股改,保薦機構是國信證券,當時參加路演的負責人是國信證券投行部總經理戴麗君。戴麗君跟楊宇由此建立了業務往來關系,這也為后來SEB收購蘇泊爾過程之中,戴麗君找到楊宇疏通北京商務部關系埋下伏筆。
郭京毅案爆發后,楊宇向專案組提供的證言稱:2006年的時候,戴麗君代表國信證券代理了法國SEB公司收購蘇泊爾公司股權的業務,在此過程中需要商務部的審批,為此戴麗君找到了楊,讓楊幫忙介紹商務部的人,楊告訴戴張玉棟的思峰律師事務所和商務部的人熟悉。
戴麗君跟蘇顯澤是MBA的同學,根據戴麗君的說法,蘇泊爾公司想和法國SEB公司合作,國信證券公司作為法國SEB公司收購蘇泊爾公司項目中的財務顧問,代理法國SEB公司向證監會申報。行業內部對這次收購爭議非常大,認為這次收購成功后會造成市場壟斷,因此聯名向商務部反映情況。后商務部對此項收購開始了反壟斷調查,反壟斷審查涉及國內法律、法規和申報,需要律師專門代理。
楊宇介紹的這位律師叫張玉棟,跟時任商務部條法司司長的郭京毅為北京大學同學,經常代理一些需要商務部審批的中外項目,通過不斷行賄的方式,取得審批的便利。戴麗君后來提供的證言稱:“業內傳說思峰律師事務所作涉外業務比較有名。”戴麗君聽了楊宇的介紹,就和蘇顯澤商量想通過思峰律師事務所的經驗和人脈關系使其順利通過反壟斷調查。楊宇后來把張玉棟的手機號告訴了戴麗君,讓其與張玉棟聯系。2006年上半年,戴麗君約了張玉棟和蘇顯澤見面,見面后介紹了并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張玉棟表示可以做。
涉嫌行賄者蘇泊爾?
張玉棟代理了這個項目的審批業務。張玉棟開出的代理費讓蘇顯澤一開始很難接受,在戴麗君面前抱怨要價很高。經過多次的討價還價,最后雙方簽訂了代理合同,代理價格是100萬元。
郭京毅案判決書顯示,2006年9月,拿到了代理費的張玉棟帶著蘇顯澤、戴麗君到廊坊新奧高爾夫球場打球,期間張玉棟把郭京毅叫來,安排蘇顯澤他們和郭京毅見面。郭京毅來到廊坊新奧球場后和他們一起吃飯,吃飯的時候,蘇顯澤向郭京毅介紹了蘇泊爾公司的情況,并且說希望郭司長多幫忙。郭京毅認為這次收購是個好事,“一口鍋”影響不了國家安全,有什么事情就讓張玉棟去辦。
2006年10月,張玉棟在廊坊新奧高爾夫球場舉辦了“思峰杯”高爾夫球賽,蘇顯澤作為協辦方參加了球賽。期間,蘇顯澤就商務部的反壟斷審查的問題詢問了郭京毅。
蘇顯澤的證詞顯示:2007年3月,蘇泊爾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潘建斌,用公司員工劉文建的名義辦了張銀行卡,里面存了10萬元作為員工出差的費用,蘇顯澤出門的時候帶上了這張銀行卡。
潘建斌向專案組提供的證言稱,2007年“五一”期間,蘇顯澤向潘要20萬元現金,但是由于“五一”期間公司員工放假,所以潘就從自己的銀行卡上取了錢給蘇顯澤送去,之后潘跟公司借款20萬元的方式把這筆錢要回來,但是蘇泊爾沒有平賬。
誰為行賄負責?
交易早已完成,利益各方命運大相徑庭。郭京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玉棟有期徒刑6年。而根據《中國證券報》報道,SEB收購蘇泊爾項目給國信證券帶來了3900萬元的收入,蘇顯澤以每股47元的價格,賣掉其持有蘇泊爾22.74%的股份套現23.1億元。
在郭京毅的判決書中可以發現,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行賄。蘇顯澤跟蘇泊爾公司的行為涉嫌觸犯了新修訂的《刑法》第161條和169條之規定。
《刑法》第161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30萬元資金,其中20萬元仍未在賬面上做平,性質嚴重,蘇泊爾這種以“差旅費”名義支出上市公司資金,實則用來行賄的行為,在蘇泊爾的財務管理方面僅僅是個例嗎?
一筆至今沒有平賬的行賄款,可是在蘇泊爾公開的財務報表上卻沒有任何記載,那么蘇泊爾的財務部門,以及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到底是以什么樣的手段處理最終公布的蘇泊爾財務賬目?
另外,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向郭京毅行賄,其行為發生在2006年9月之后,符合2006年6月29日起頒布施行的新修正《刑法》第169條之規定。
據第169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蘇顯澤作為上市公司蘇泊爾的董事長,也是蘇泊爾的實際控制人,新修訂的《刑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169條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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