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
5月28日是本案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一審判決后,律師與黃光裕本人及其家屬進行過反復磋商。黃本人與其家屬也曾就是否上訴產生過分歧,但最終決定在今天提起上訴。
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黃光裕的上訴理由大致有4點:首先,在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兩項罪名的定性上,黃存在異議;其次,在行賄罪中,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鵬潤公司的行賄,黃不予認可;第三點,在量刑上,對于內幕交易罪,黃堅持無罪,即使有罪,黃也表示量刑過重;最后,在罰金方面,黃同樣認為判決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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