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及格林柯爾起訴海信科龍等八家公司索要489億元“天價賠償”的案件獲佛山中院立案后,引來了社會關注。昨日,佛山中院向媒體通報稱,該院于前日對此案作出一審裁定,認定顧雛軍等提出的六項起訴中,包括索賠489億元的四項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予駁回,另外兩項關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的起訴則會繼續審理。
起因:不滿分配方案提起訴訟
2008年9月9日,佛山中院立案受理了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科龍”)申請執行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冷劑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執行過程中,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信科龍”)、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科龍”)、深圳市科龍采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科龍”)、廣東海信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海信”)等14家債權人申請參與對廣東格林柯爾財產分配。
佛山中院于今年5月12日作出(2008)佛中法執字第852-3號執行分配方案(以下簡稱“852-3號分配方案”)。
同月19日,顧雛軍、廣東格林柯爾、制冷劑公司提出不同意江西科龍、海信科龍、廣東科龍、深圳科龍、廣東海信參與分配。后佛山中院將此情況告知債權人,并收到上述5家債權人提交的《關于請求駁回顧雛軍等對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的申請》。6月29日,顧雛軍、廣東格林柯爾、制冷劑公司提交《民事訴狀》,起訴廣東科龍、海信科龍、江西科龍、廣東海信、深圳科龍、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信空調”)、青島海信電子產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信電子”)、海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信集團”),并注明案由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釋疑:為何多次“拒絕立案”?
此前,顧雛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佛山中院在連續五次口頭通知拒絕立案后,才最終于7月21日作出《受理通知書》。
對此,佛山中院回應稱,今年7月6日,佛山中院書面告知顧雛軍等3原告,其“起訴狀所列的多個請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和法律程序,依法不能合并處理”以及“欲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請依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起訴狀予以補正”。
后來,顧雛軍等3原告向該院提交《關于不做任何修改的回復聲明》,堅持不變更原、被告,不變更訴訟請求。依照法律程序做出了相關的告知后,今年7月21日,佛山中院決定對顧雛軍、廣東格林柯爾、制冷劑公司的起訴先行立案受理,并送達了受理通知書。
提六請求 求償489億
在《民事訴狀》中,顧雛軍等3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六項訴訟請求,其中包括:
1.駁回海信科龍、江西科龍、廣東科龍、深圳科龍、廣東海信的所有執行分配請求;
2.判令海信科龍、江西科龍、廣東科龍、深圳科龍、廣東海信返還已收取的全部執行款;
3.撤銷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11、12、13、14、93、94、153、154、175、180、181、182、184、185、18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科龍系公司的訴訟請求;
4.解除對原告及所有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
5.判令海信科龍、青島海信空調、青島海信電子、海信集團賠償顧雛軍、廣東格林柯爾等直接經濟損失至少為489.61億元;
6.判令八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件回放
顧雛軍是格林柯爾系的創始人,旗下曾控制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2008年,顧雛軍因虛假注冊、挪用資金等罪一審獲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6日,顧雛軍提前獲釋出獄。其出獄后多次聯系媒體召開發布會,其最近的兩次發布會主要針對佛山法院對格林柯爾系財產處置問題。
今年8月17日,顧雛軍召開發布會稱其起訴海信科龍等八被告索賠489.61億元的民事訴訟案件被受理。
8月19日,海信科龍通過公告回應,顧雛軍及格林柯爾系公司等濫用訴權,針對與案件完全無關的其他主體,提出了毫無事實根據的所謂489億元的荒唐訴訟。
裁定:
多個請求被駁回
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明確注明其提起的是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但其起訴的多個請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和法律程序,且經該院釋明仍拒絕作任何變更。根據相關規定,該院對原告的起訴先行立案受理,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審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項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的受理范圍,依法應予駁回。此外,法院還指出,青島海信空調、青島海信電子、海信集團并非該院852-3號分配方案的當事人,也沒有對原告針對分配方案的異議提出反對意見,不應作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被告。佛山中院還表示,余下的第一、六項訴訟請求,將會繼續審理。據了解,裁定書已于昨天送達。
昨日,佛山中院向記者詳述了駁回的四項起訴的理由。其中第二項起訴,實際上屬于執行回轉的主張,執行回轉須以“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為前提,但該案現在不具備此前提;第三項起訴,原告實際上是請求撤銷生效判決,應當尋求申請再審等救濟途徑;第四項起訴,實際上是原告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至于請求489億余元的第五項起訴,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把已經生效判決的爭議再次向法院起訴,原告主張賠償的前提應是執行依據的16個判決確有錯誤并被人民法院撤銷,但目前該前提條件并不具備。(來源 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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