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特約評論員 劉洪波
工信部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山寨產品將區分知識產權,而不是直接對企業或者產品否認或肯定,模仿也是一種創新,也是一種發展。
這個表示,普遍被認為給“山寨機”以保護,肯定了模仿也是創新。我想,工信部只是明確表示了一種“基本原則”,不對山寨機進行先入為主的封殺。
工信部的意思是,如果說山寨產品使用了別人的知識產權,那么應該給擁有這個知識產權的制造商或者專利權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說他這個模仿沒有侵犯到專利權人所聲稱的權利保護的對象,那么我們還是支持這樣的生產。
這段話表明,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并無改變,支持那些沒有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的生產。這也相當于說,將山寨機看成一種普通的產品,與任何產品一樣。不侵犯專利權,你可以生產;侵犯專利權,要受到追究。
還要先弄清山寨產品的概念。山寨產品指的究竟是生產廠商的非正規,產品的低價格,采用讓人誤認為其它品牌的外觀特征;還是指具有與被視為正牌廠商的產品相似功能的廉價品,或者不具備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盡管這些特征往往混在一起,但區分仍然是必要的。
工信部表示不直接對企業或產品否定肯定,而是區分知識產權。這意味著,那些仿冒或影射他人商標、產品外觀的行為仍然不被允許。另外,企業生產需要遵守的規定,并未改變,例如企業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經過商標審核管理。
所以,如果說工信部對山寨機的表態有什么意義,應該是工信部自身應該作出努力,在入網許可、安全認證、生產許可等管理上降低門檻,讓那些曾經被視為非正規的廠商可以生產有合法出身證的產品。
山寨機在市場上引起諸多議論,其中既有山寨產品的專利侵權問題,也有部分廠商因生產許可管理過嚴、成本過高而未獲得承認的問題。前一方面問題是“主動山寨”,后一方面問題是“被迫山寨”。工信部的此番表示,并不對“主動山寨”開放市場,但應該作用于工信部自身,解決部分廠商“被迫山寨”的難題,不使廠商欲獲生產許可而不得,或為生產許可而負出巨大成本。
不保護知識產權,創新就不能得到鼓勵;過度保護知識產權,社會為使用相應產品將付出過多。例如藥品,無專利保護,就很難有人去研究新藥品,但如果購買新藥品代價過高,也可能造成人道災難,所以,有的國家在艾滋病問題嚴重的態勢下,規定允許仿制艾滋病防治藥物。
很多產品不像藥品這樣(特定藥品的功能不可替代),而是由標準化組件裝配,不同廠商生產的產品之間競爭性很強,價格、功能、質量、外觀等等因素可以作出各種選擇配置。如果市場準入充分開放,企業應對政府和行業管理的成本低廉,原本足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迫山寨”的問題,這樣,既可以使企業競爭給用戶帶來利益,同時也有利于“山寨機”的正品化,并且使侵犯專利權、仿冒產品等“主動山寨”行為受到更好的約束。
至于模仿是不是創新,這不是重要問題。大量的模仿無所謂創新,有的模仿可能有創新。但原則上模仿不能損害他人的專利權益,產品的功能同一亦不能視為模仿抄襲。人們希望用更加低廉的價格擁有同樣功能的產品,是完全合理的。工信部并無權力改變法律認定侵權與否的標準,但有責任改進自己的工作,使“山寨機”能夠得到正牌化的機會。
鼓勵競爭,侵權必究,政府不設市場壁壘,包括降低準入門檻和管理費用,這是正道。有不同定位的產品,無所謂“山寨機”,這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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