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據報道,因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2005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獎項目“渦旋壓縮機設計制造關鍵技術研究及系列產品開發”,被科技部公開撤銷了其昔日獲得的國家科技獎項。
科技部在通告中稱,經調查核實,該獲獎項目的推薦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嚴重抄襲和經濟效益數據不實的問題。科技部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嚴肅處理,值得肯定。此舉無論是維護國家科技獎的公信與權威,還是遏制學術不端事件,都將起到正面效果。
然而,相對于當下屢見不鮮、屢禁不止的學術不端現象,對此類事件的處理還不應止于行政追責、追回獎金等。接下來如能反思申報環節的程序漏洞,啟動司法程序,對騙取國家經費、獎金者,予以嚴懲,應能更好地體現國家級學術獎項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更有利于在學術界樹立正風。
現在看來,在當初授獎時,假如能對推薦材料進行充分的調查核實,這樣的事情或許可以避免。從此前西安交大幾位老教授的檢舉材料看,核實報獎材料,并不是一件太難的事,只需調閱相關企業的年報即可。近年來,“運作報獎”、“包裝報獎”、“公關報獎”,在坊間甚囂塵上。希望學術科研成果評獎部門能完善材料審核程序,改革科研成果評獎體系,同時,調查申報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報獎交易、操作問題。
另外,對學術欺詐,不應限于行政處理,還需考慮是否有必要啟動司法程序。通過抄襲、造假、編造數據,對“成果”包裝進行報獎,獲得獎項和獎金,再以該獎項去獲得更高的學術頭銜、其他國家重點課題、社會資金資助、商業利益等,從本質上說,屬于“學術欺詐”范疇。按理,應該在對當事人進行學術處理、行政處罰(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學術頭銜、追回獎金)的同時,啟動司法程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從近年來的學術造假處理看,即便學術欺詐的事實十分明顯,可處理就到行政處罰為止。如果最壞結果就是取消通過造假獲得的一切,這對造假者來說,難以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對此有一種說法是,我國沒有處理學術欺詐的法律依據,比如通過造假騙取經費,獲取個人利益、謀求職務職稱、學術頭銜,沒有類似韓國“欺詐政府科研資金罪”的專門條款,這有一定道理,需要我國完善有關立法,進一步明晰。
但是,就目前的學術欺詐行為來說,實際上是有法律可依的,比如造假騙取經費、獎金,可適用詐騙罪條款———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將經費非法據為己有,可適用職務侵占罪條款———該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等等。
我國的學術造假,已經在學術領域無孔不入,此時更需要“重拳”。前述對報獎材料的核查,對評獎程序的完善,建立獨立的社會評獎機構,以及將學術欺詐納入司法程序,都是國際學術界進行學術評價,處理學術不端事件的慣例,這需要我國科技界、學術界、司法機關借鑒吸收,以為學術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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