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經實施近1年半,但這一條例最重要的配套法規《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卻一直處在激烈的討論階段,遲遲沒有出爐。《電器》記者了解到,經過多輪討論,《管理辦法》已經形成送審稿,并正式遞送有關部門批準,如無意外,將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
《電器》記者試圖聯系有關制定部門負責人,希望《管理辦法》送審稿有關問題能得到解析,但各部門負責人均以《管理辦法》并未塵埃落定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故此,《電器》記者通過對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送審稿,以期給讀者展現《管理辦法》的最新進展。
征收環節明確以銷量計繳
對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實行生產者責任制以及基金的征收應以產品生產企業為準而不是品牌持有者等內容,《管理辦法》送審稿保持一致原則,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基金繳納義務。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包括自主品牌生產企業和代工生產企業”。
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管理辦法》送審稿對基金從量征收的原則給予更加清晰明確地表述——“基金分別按照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銷售、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定額征收”。這樣的表述結束了以前按產量還是按銷量征收的討論,確定了以銷量計繳的原則。
對于基金征收水平,以前有業內人士建議要與生產企業承受能力基本相符,應該遵循從低征收的原則,每臺家電的征收額應在10元左右。《管理辦法》送審稿確定的征收標準為電視機13元/臺、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空調7元/臺、微型計算機10元/臺。
此外,《管理辦法》送審稿中,“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繳納的基金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繳納的基金,由海關負責征收,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按季申報繳納基金;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補貼資金的實際需求,在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基金征收標準”等內容基本保持不變。
近年來,家電企業尤其是大企業紛紛開始進行產品綠色設計及研發,在設計的源頭采用對環境無污染并易于再生利用的材料,引入易拆解設計,降低拆解成本。怎樣保護和激發企業進行綠色設計的積極性,一直是《管理辦法》制定過程中被重點討論和考量的問題。《管理辦法》送審稿也寫明,對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此外,對于進出口產品基金的征收,《管理辦法》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生產用于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免征基金,舊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列明的出口產品名稱和數量,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從應繳納基金的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基金的,在國內銷售時免征基金,由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繳款書》列明的進口產品名稱和數量,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從應繳納基金的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取消給予生產者自行回收處理的補貼
記者注意到,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辦法》送審稿最大的變化是,將對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給予補貼的條款內容全部刪除。首先,在基金使用范圍的條款中,去除了對于這部分用途的補貼,僅保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補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以及相關信息采集發布支出,基金征收管理經費支出,經財政部批準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相關的其他支出”等內容。
此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曾列出,自行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可申請基金補貼資格。具體內容包括,“有明確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規劃,建立穩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渠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量達到一定規模,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并自行處理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或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處理企業進行處理,并與處理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并自行處理的,適用于對處理企業基金補貼的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并交由處理企業處理,按照對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補貼標準給予基金補貼,并由雙方按照市場方式支付相應費用。
以上一系列規定如今在《管理辦法》送審稿中都已蹤影全無。對于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回收處理行為,送審稿僅在第十九條中寫明,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回收處理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時,應當優先支持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設立處理企業。
曾有業內人士呼吁,基金的補貼應該分為回收和處理兩部分,應該將大部分補貼用于回收環節,以此來鼓勵回收者有序的回收行為。《電器》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送審稿仍然只對處理企業的具體補貼辦法和金額做出規定——對處理企業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基金補貼標準為電視機85元/臺、冰箱80元/臺、洗衣機35元/臺、微型計算機85元/臺。
記者注意到,對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可申請基金補貼的企業,必須是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3號)的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企業在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審核辦法核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數量,方可獲得基金補貼。處理企業要按季對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并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10日前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企業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時,應當同時提供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入庫和出庫記錄報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作業記錄報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出庫和入庫記錄報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等資料。
監督管理條款更加細化
如何防止騙取補貼的行為?如何保證征收上來的基金公正透明地補貼給企業?如何保證處理企業得到的補貼資金能全部用于處理廢棄家電產品?這些都還需要監督管理環節發揮重要的效應。
記者發現,《管理辦法》送審稿對監督管理環節的規定條款內容更加細化。其中,對于基金監督檢查的職權部門,《管理辦法》送審稿給出更加具體的描述,指出財政部、審計署、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基金繳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在《管理辦法》送審稿中,處理企業申請基金補貼相關資料及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拆解處理情況的原始憑證保存的最低期限由原來的3年延長至5年。
此外,《管理辦法》送審稿增加了處理企業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建立監控系統的內容,具體規定為處理企業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監控系統。處理企業建立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監控系統對接。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建立監控系統的要求,登記企業信息并報送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管理辦法》送審稿還特意增加了“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有權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情況及基金補貼情況進行監督,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的審核工作”這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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